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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清315消费投诉网

信息来源于:乐清在线 发布时间:2005/12/31
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

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必然地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、合理地解决争议。
根据《消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:(1)双方协商和解;(2)消费者协会调解;(3)向行政机关申诉;(4)仲裁机构仲裁;(5)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。



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

根据《消法》关于“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”。
根据《消法》关于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
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。

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:(1)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纠纷;(2)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;(3)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;(4)商品标明是“处理品”的(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);(5)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;(6)被投诉方不明确的;(7)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(8)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;(9)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。



 举报应具备的材料

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名称;
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;
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;
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
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名称;
有具体的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
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;

 投诉应说明下列事项

消费者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邮政编码;
被投诉单位的名称;
投诉的要求、理由、相关的事实依据、有效证明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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